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房屋租金70883元,并按每年8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恢复供水时止的租金损失; 二、被告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的买水费用6050元; 以上一至二项被告的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