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房屋租金70883元,并按每年8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恢复供水时止的租金损失;

二、被告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的买水费用6050元;

以上一至二项被告的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被告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7-10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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