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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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华锐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锐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典当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锐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用典当借款利息42,279.45元(自2018年2月13日到2019年11月18日)及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0.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华锐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典当借款综合费126,838.35元(自2018年2月13日到2019年11月18日)及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的综合费; 四、驳回原告新疆华锐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为673,360元,核定给付标的为569,117.8元,占请求标的的84.52%;案件受理费5,266.8元(原告华锐恒典当公司已预交),由华锐恒典当公司负担815.3元,***负担4,4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