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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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21668.93元,上诉人***、***、***、***、***、***、***、***、***、***、***分别赔偿459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负担481.8元;由***、***、***、***、***、***、***、***、***、***、***各负担10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61元,由***、***、***、***、***、***、***、***、***、***、***各负担194.8元;由***负担9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