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60000元、利息72200元,共计832200元,此后利息从2019年11月18日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