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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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29执865号 梁剑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关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民终768号【原审案号:(2019)粤0229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赔偿387637.5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9.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已将其应当负担的上述款项共计394646.72元汇入法院账户。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20)粤02民终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