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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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沂水县教委的工资,每月除保留基本生活费2000元的剩余部分予以冻结,工资款冻结期限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处分。保全价值1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沂水县中心初中的工资,每月除保留基本生活费2000元的剩余部分予以冻结,工资款冻结期限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处分。保全价值1万元。保全价值共计2万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