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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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3万元及利息(其中3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3日起,10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18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外3万元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实际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4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