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常州中臻针织品染整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日印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

二、被告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中臻针织品染整有限公司货款12095.9元。

三、被告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受领原告常州中臻针织品染整有限公司已经生产、加工的产品4679.2kg,并于受领后一个月内按照净重29元/kg的标准支付货款。

四、驳回原告常州中臻针织品染整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五、驳回被告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68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6138元,由原告中臻公司承担2063元,被告大亚公司承担40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由被告大亚公司承担(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各自预交,原告中臻公司同意被告大亚公司应承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4-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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