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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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21民初6711号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住***。 代表人:潘春兰,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简称山霞信用社)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霞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54003.16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普惠金融信用卡,双方签订《惠安农村信用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及《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普惠卡有效期限为3年,信用额度为100000元。普惠卡无论消费、取现、转账均不享受免息期,按照利率档次计收利息。普惠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手续费(利息)为日万分之二点五至万分之五。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在“申请人配偶”一栏签字,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被告***因使用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被告***、***为被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被告***因使用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原告经审核后依约向被告***发放一张普惠金融信用卡,卡号62×××02的,信用额度1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21日。该卡信用额度提升至156700元。之后,被告使用信用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20年8月21日尚欠透支本金154003.16元及利息1551.5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 被告***辩称: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属实,该信用卡原来信用额度为100000元,提额没有告知担保人,被告现经济困难,请求分期付款或办理续卡。 被告***、***、***均未作答辩。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154003.16元及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以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上限)。 二、被告***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1元,减半收取1705.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预交的受理费3411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志平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庄彦超 书记员哈頔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