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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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安平县房屋返还给原告***、***。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购房款337558.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8元,减半收取计8519元,由原告***、***负担449元,由被告***负担8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