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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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于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于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交款时备注本案案号并向本院递交转账凭证],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