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于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于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交款时备注本案案号并向本院递交转账凭证],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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