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瑞通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瑞通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备款440984.85元,截止2019年6月10日违约金16306.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瑞通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30元,保全费29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