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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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查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师宗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8026.61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师宗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4元,由原告师宗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6元,被告查东平负担4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