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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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南湖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追加被执行人):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铁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董兴亮,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唐山南湖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丽芹,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定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唐山市南湖生态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唐山南湖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