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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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 本溪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732.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527.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2元,由被告***负担2913元,由原告***负担1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