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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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信用卡(卡号62×××43)透支本金11981.37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为1580.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556.41元,以后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北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