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营养费、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781203.7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 三、原告***在获得以上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30999.7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