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华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锦州华贸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75299元,并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由被告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