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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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872709.12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328元,由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14×××0740009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9-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