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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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加量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24441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224441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2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