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龙鑫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2551500元(利息截至2019年5月9日,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江西省龙鑫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西省龙鑫实业有限公司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省龙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西省龙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61元,由被告江西酒众全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龙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