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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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566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1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