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5625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合同款138446.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5%的质保金17812.9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2314元,由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