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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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嘉合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037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评估费4800元(合计59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