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
徐州市花山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花山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18806.31元及利息(以118806.3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花山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566元,由原告徐州市花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66元,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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