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韩腾飞损失40538.23元;

四、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邢集中学赔偿原告韩腾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28元,共计762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邢集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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