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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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行伟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天行伟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1696元、评估费14000元; 二、被告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天行伟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184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合计73754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1元,减半收取105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行伟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82.27元,由被告新疆中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29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