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新桥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疆笃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 本案原告主张标的400,000元,确认给付标的40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负担,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连同判决确定的工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电力公司。 上述款项,被告逾期付款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