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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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投递费137元,合计662元,由被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费用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及投递费,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