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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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97,313元; 二、被告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546.4元(497,313元×4.875‰×6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563,321.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9,433.22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16.61元;给付标的511,859.4元,占起诉标的的90.9%,应收案件受理费8,918.59元,减半收取4,459.30元,由被告新疆众恒华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7.31元,由原告新疆众诚铁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336.61元,被告负担90.9%即3,032.98元,剩余保全费30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