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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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常州市德安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支付原告***950元、三者险内支付原告***204554.43元,计205504.43元(其中支付原告***202724.98元,支付被告***2779.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6.5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100元,合计4376.5元,由原告负担285.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4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53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