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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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在粤U×××**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在粤U×××**号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2612.5元。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2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ac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