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给付***利息233066元(以借款金额76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31日)及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1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0元,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天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4980元,由***负担4180元,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6856元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