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生命红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324500元;

二、被告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利息53462.49元(324500元×4.75%÷365天×1266天,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9年5月20日),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生命红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华盛房产公司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377962.49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405721.58元,核定给付标的377962.49元,占请求标的的93.16%,案件受理费738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5.19元,被告华盛房产公司负担6880.63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华盛房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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