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生命红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324500元; 二、被告新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利息53462.49元(324500元×4.75%÷365天×1266天,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9年5月20日),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止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生命红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华盛房产公司应给付原告***款项合计377962.49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405721.58元,核定给付标的377962.49元,占请求标的的93.16%,案件受理费7385.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5.19元,被告华盛房产公司负担6880.63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华盛房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