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永顺振强物资有限公司 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永顺振强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720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1500万自2016年6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1200万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00万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00万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100万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200万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分别在各自最高额担保144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邯郸市永顺振强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垫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承兑汇票票款7200万元及逾期滞纳金(按《未来提货券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其中:1500万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200万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00万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00万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100万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200万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邯郸市永顺振强物资有限公司及被告天铁热扎板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邯郸市永顺振强物资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