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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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建筑段 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052481.20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52481.20元购房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由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其交付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小区XX号楼XX层XX、XX号商铺及钥匙;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38元,由被告安康铁路新元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