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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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塑料二厂 四平富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3执恢9号 四平富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马继群: 马延群: 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富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继群、马延群、被执行人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富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3)四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富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辽源市塑料二厂于2020年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各方约定:将被执行人马延群位于长春市临河街的房地产变卖所得价款210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平富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辽源市塑料二厂另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700万元。被执行人马继群、马延群、被执行人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及案外人辽源市塑料二厂已履行前述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至此,四平富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四平市富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人的(2013)四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