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公主岭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万元。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71044301101********XX。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吉林省恒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及土地(后附查封清单)。

本裁定第一项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满足7000万元时,第二项则不再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公主岭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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