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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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长春盛世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四平市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四平市蓝天华府7-2#楼的102户住宅。 102户住宅面积共计7379.5平方米,具体房源如下: 一单元:房号为301、701、801、1201、1301、1401、1501、1601,每户面积为92.5平方米,共计740平方米;房号为402、802、902、1102、1302、1402、1602,每户面积为64.1平方米,共计448.7平方米;房号为303、403、503、603、803、903、1003、1203、1303、1503、1603,每户面积为71.4平方米,共计785.4平方米。 二单元:房号为304、404、704、1304、1404、1504、1604、1704、306、506、906、1206、1406、1506、1606、1706,每户面积为71.4平方米,共计1142.4平方米;房号为305、405、605、805、1005、1405、1505、1605、1705,每户面积为64.1平方米,共计576.9平方米。 三单元:房号为307、407、807、907、1407、1507、1607、1707、309、409、609、809、909、1409、1509、1609、1709,每户面积为71.4平方米,共计1213.8平方米;房号为308、408、508、608、808、908、1408、1608、1708,每户面积为64.1平方米,共计576.9平方米。 四单元:房号为310、410、810、910、1310、1410、1510、1610、1710,每户面积为71.4平方米,共计642.6平方米;房号为611、811、1011、1111、1311、1411、1611、1711,每户面积为64.1平方米,共计512.8平方米;房号为312、812、1212、1312、1412、1512、1612、1712,每户面积为92.5平方米,共计740平方米。 上述7379.5平方米住宅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