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连诚石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3407号 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炎,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防城港市连诚石场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雯心。 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连诚石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友芬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怡如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