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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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安信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 迪庆创艺装饰装璜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安信工程检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9)云340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香格里拉市安信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9)云340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迪庆创艺装饰装璜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香格里拉市安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剩余工程款(包含质保金)共计人民币297,378.3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三、变更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9)云340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迪庆创艺装饰装璜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香格里拉市安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剩余工程款(包含质保金)共计人民币187191.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00元,由上诉人香格里拉市安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