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合计9499.16元; 二、被告***偿付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合计1813元。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11312.40元,给付标的11312.16元,占起诉标的的100%,减半收案件受理费41.41元(原告已减半交纳),由被告***负担41.41元,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可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