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达尔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达尔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5年6月4日起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林***查阅和复制。查阅、复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查阅地点应在被告办公场所内。 二、被告徐州达尔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5年6月4日起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等)供原告***查阅。查阅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查阅地点应在被告办公场所内。 三、对上述第二项文件材料的查阅,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可以由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0元,合计130元,由被告徐州达尔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