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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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市煤矿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主副斜井施工合同; 二、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市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6440.52元; 三、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市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86440.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市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工工资1409792.25; 五、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市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8000元; 六、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对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996232.7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四、五项合计3014232.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7.60元,减半收取22978.80元,由原告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28.10元,由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吐鲁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市煤矿负担1415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