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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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广州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3日止利息为21812.56元;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给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二、被告***、***、开平市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平市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3.60元,保全费2629.06元,合计6442.66元(此款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开平市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442.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都翰杜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44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