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德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四川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透支资金31448元、利息10036.93元、违约金7317.16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继续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清镇市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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