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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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冀0391执510号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47260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391执异57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