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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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22财保54号之一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远望松江南区A栋5单元602室住宅楼1套;冻结***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2.6万元。申请人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一2020年6月8日依法受理。 一、驳回***冻结22.6万元存款的申请; 二、撤销本院(2020)黑0622财保54号民事裁定第二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柳春国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房琦琦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