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名下位于肇源县;

二、冻结***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2.6万元;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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