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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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肇源县审计佳苑二期7号楼商服12室[房房权证号为黑(2016)肇源县不动产权第00022**,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1837元,由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